延安市实施《陕西省延安革命旧址保护条例》办法/第三章 展示与利用第三十八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有损革命旧址环境和氛围的活动。拍摄电影、电视、广告和其他音像资料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使用革命旧址的,应当与革命旧址管理部门签订使用协议。对影响到革命旧址安全和风貌的行为,革命旧址管理部门或者保护管理责任人有权予以制止,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革命旧址管理部门应当自拍摄工作完成后十日内,将拍摄情况向文物主管部门报告。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拍摄单位和举办者的活动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