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革命旧址保护管理责任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革命旧址,并承担革命旧址活化利用管理责任。

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革命旧址活化利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革命旧址活化利用,是指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延续、改善革命旧址原有功能或者赋予新的、适当的当代功能,以彰显革命旧址价值的保护方式。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