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革命旧址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革命旧址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保证革命旧址的安全和历史风貌的完整性,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二)实施与革命旧址保护有关的建设工程,应当制定文物保护工程方案,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三)布设消防、安防、通信等必要设施不得对革命旧址本体及历史风貌造成损害,外观色彩应当与革命旧址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