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在坚持国有革命旧址所有权不变和有利于革命旧址保护的前提下,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机构、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引入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参与革命旧址使用和运营管理。

非国有革命旧址所有人可以通过合作、委托管理等方式引入其他力量,共同做好革命旧址的管理、使用工作。

原住居民、原使用人参与保护革命旧址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