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城乡建设规划委员会应当将本级革命旧址主管部门列为成员单位。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编制专项规划涉及革命旧址的,应当书面征求本级革命旧址保护委员会和革命旧址主管部门的意见。

涉及革命旧址的各类专项规划,应当符合革命旧址保护利用总体规划。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