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修改保护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保护规划应当突出革命旧址的纪念性特征,发挥教育传播功能,符合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并与相应的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