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机构、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编制和更新本行政区域内的革命旧址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机构、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专项调查和研究,依法将具有价值的革命旧址,及时纳入革命旧址保护名录。

未登记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革命旧址,任何组织和个人认为应当列入革命旧址保护名录的,可以向革命旧址所在地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