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实施《陕西省延安革命旧址保护条例》办法/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机构、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当自革命旧址列入保护名录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自通知之日起,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革命旧址原貌。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