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禁止利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等车辆非法载客。

乘车人不得乘坐非法载客的前款车辆。

具体车辆类型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