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第九条有效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制作、刊播反家庭暴力节目和公益广告,提高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强化对家庭暴力的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