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各级行政机关、有关单位和司法机关可以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加害人心理干预及行为矫正等救助服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出资、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反家庭暴力活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