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领导,建立反家庭暴力工作机制,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工作人员,做好辖区内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救助等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