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Article 5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领导,建立反家庭暴力工作机制,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工作人员,做好辖区内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救助等相关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0Article 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