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加害人、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加害人拒绝签收的,不影响告诫书的效力。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检查告诫书落实情况,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