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并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处置:

(一)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防止侵害扩大;

(二)询问加害人、受害人、目击证人,并使用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固定证据,制作询问笔录;

(三)协助需要紧急救治的受害人就医,有伤情的,依法进行伤情鉴定;

(四)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五)查明事实,依法予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