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第二十一条有效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卫生健康、民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培训,督促落实家庭暴力强制报告制度。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