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等有关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调解,劝阻家庭暴力行为,对加害人进行批评教育;
(二)告知受害人法律救济途径;
(三)协助报案、医疗救治、伤情鉴定、庇护救助等;
(四)提供法律帮助和服务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当受害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时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