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第十八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反家庭暴力作为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引导督促居民、村民自觉遵守,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