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