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