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