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文明行为培养寓于教育教学之中,制定文明行为守则,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开展文明行为教育和实践活动,提升学生文明素养。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