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的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建立健全由相关管理部门共同参与、信息共享、协同配合的执法协作机制,以及文明行为表彰、先进人物礼遇、困难帮扶制度。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宣传、表彰、文明单位评选等活动,统筹协调不文明行为的治理工作,总结推广文明行为先进典型和经验。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