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第二十六条有效禁止下列养犬不文明行为:(一)携犬出户不束犬链(绳)牵引;(二)携犬出户不及时清除犬便;(三)携犬(除导盲犬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四)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