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禁止下列养犬不文明行为:

(一)携犬出户不束犬链(绳)牵引;

(二)携犬出户不及时清除犬便;

(三)携犬(除导盲犬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

(四)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