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第二十五条有效禁止在医疗服务场所、教育教学活动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公共电梯间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对吸烟行为予以劝阻。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