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禁止在医疗服务场所、教育教学活动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公共电梯间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对吸烟行为予以劝阻。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