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禁止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禁止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禁止侵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