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禁止下列网络不文明行为:

(一)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低俗、迷信等不良信息;

(二)擅自泄露他人信息和隐私;

(三)以发帖、跟帖、转发、评论等方式侮辱、诽谤他人;

(四)其他网络不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