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第二十三条有效禁止下列网络不文明行为:(一)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低俗、迷信等不良信息;(二)擅自泄露他人信息和隐私;(三)以发帖、跟帖、转发、评论等方式侮辱、诽谤他人;(四)其他网络不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