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鼓励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社会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