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鼓励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社会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