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饲养和加工第七条有效畜禽饲养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饲养畜禽。养殖专业户应当逐步实行标准化饲养。农村散养户应当按照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饲养畜禽。畜牧兽医技术服务组织、专业协会等,应当通过技术服务,推广畜禽优良品种,促进健康养殖,提高畜产品质量。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