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对染疫、病死、死因不明的畜禽以及其他不符合涉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强制性标准的畜产品,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应当及时销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