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并监督实施。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