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并监督实施。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