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消费者有权要求畜产品经营者出示畜产品检疫证明、验讫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向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和投诉。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