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完善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制度、追溯制度和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