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输和经营第二十条有效染疫、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在运输途中不得宰杀、销售、抛弃。该类畜禽及其排泄物、垫料、包装物,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