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输和经营第二十一条有效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市场举办者,应当依法与进入本市场的畜产品经营者签订质量安全协议,并建立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制度,引导经营者合法、诚信经营。市场举办者应当查验畜产品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不得允许其进入市场交易;发现进入本市场经营的畜产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立即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