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畜产品,是指人工饲养并用于食用的畜禽以及未经加工或者经初加工的肉、蛋、奶等畜禽产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