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畜产品,是指人工饲养并用于食用的畜禽以及未经加工或者经初加工的肉、蛋、奶等畜禽产品。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