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输和经营第十八条有效畜禽凭检疫证明、畜禽产品凭检疫证明和验讫标志方可运输和销售,其中猪、牛、羊应当加施畜禽标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