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经营性屠宰、加工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屠宰、加工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

(二)屠宰、加工无检疫证明的畜禽;

(三)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

(四)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屠宰、加工畜产品;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