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饲养和加工第十七条有效经营性屠宰、加工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屠宰、加工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二)屠宰、加工无检疫证明的畜禽;(三)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四)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屠宰、加工畜产品;(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