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饲养和加工第十条有效畜禽饲养场、养殖专业户应当加强畜禽卫生管理,对畜禽饲养场所、器具定期清洗、消毒,对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应及时清运或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理,保证畜禽饲养场所的环境卫生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禁止向畜禽饲养场所排放有毒有害物或者倾倒、填埋废弃物。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