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畜禽饲养场、养殖专业户应当加强畜禽卫生管理,对畜禽饲养场所、器具定期清洗、消毒,对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应及时清运或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理,保证畜禽饲养场所的环境卫生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禁止向畜禽饲养场所排放有毒有害物或者倾倒、填埋废弃物。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