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基础设施建设。
在气象灾害易发区、林区、矿区、旅游区等重点区域和电力、通信、交通、能源、水利等重要设施以及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工程项目所在地,建立完善气象灾害监测站点和气象探测设施,并根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需要,建设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
在城镇、乡村的人员密集场所设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播发设施。
机场、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场所应当具备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播发条件。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