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防御规划与设施第十一条有效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编制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牧业、林业、水利、交通、航空、旅游、通信、能源、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相关要求。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