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防御规划与设施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机制,在大中型水库、城市供水和工农业用水紧缺地区的水源区域,森林火灾易发、频发区,干旱、冰雹灾害高发区域,建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和配套基础设施。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