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防御规划与设施第十条有效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气象灾害防御的原则和目标任务;(二)气象灾害现状、影响评估和发展趋势;(三)气象灾害易发区域、易发时段和重点防御区域;(四)气象灾害的分类防御要求;(五)气象灾害防御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六)气象灾害防御非工程措施;(七)应当纳入防御规划的其他内容。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