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九条有效大气污染防治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大气环境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大气污染防治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容。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