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气环境生态补偿制度。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县(市、区)空气质量和大气污染防治考核结果,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扣缴生态补偿金。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