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