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