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